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树立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典型标杆,着力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2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10个左右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 申报范围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省级示范基地:
(一)开设家庭服务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湖南省“10强40佳” 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以及巾帼家政服务机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二)专业条件
1.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2.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高级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
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4.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5.《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件2),自评考评得分95分以上。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全省各地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
2.《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3.《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件2),以及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
(二)择优推荐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推荐等方式,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择优推荐,按照长沙市、岳阳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中心城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市州原则上不超过1个的控制名额,将推荐名单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严格依据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根据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开展培训情况和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等进行加权综合评估,择优评选10个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基地,将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行文公布,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正,评选结果公平公认。
第六条 奖补方式
对入选的省级示范基地,颁发“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铭牌,同时给予每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和员工培训、购置培训设备以及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
第八条 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省级示范基地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省示范的单位,取消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表2:《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附表1:
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企业(单位) 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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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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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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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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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项目或 开设专业  | 
						
							 
  | 
						
							 培训场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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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人数或 毕业人数  | 
						
							 
  | 
						
							 培训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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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或毕业后 就业率  | 
						
							 
  | 
						
							 建立就业安置合作关系的家庭服务企业个数  | 
						
							 
  | 
					
| 
							 师资总人数  | 
						
							 
  | 
						
							 专职人数  | 
						
							 
  | 
					
| 
							 高等院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  | 
						
							 
  | 
						
							 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占师资总数的百分比  | 
						
							 
  | 
					
| 
							 培训机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人数  | 
						
							 
  | 
						
							 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百分比  | 
						
							 
  | 
					
| 
							 企业自荐或 推荐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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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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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湖南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 
							 基本条件 (25分)  | 
						
							 1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或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的记2分,否则取消资格。  | 
						
							 2分  | 
						
							 
  | 
						
							 
  | 
						
							 
  | 
					
| 
							 2  | 
						
							 培训场地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积不低于200平米,记8分,否则不记分。  | 
						
							 8分  | 
						
							 
  | 
						
							 
  | 
						
							 
  | 
					|
| 
							 3  | 
						
							 有针对培训项目专门的培训设施设备和国家认定的专业教材,记8分,否则不记分。  | 
						
							 8分  | 
						
							 
  | 
						
							 
  | 
						
							 
  | 
					|
| 
							 4  | 
						
							 培训设施设备的数量能满足学员需求,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分  | 
						
							 
  | 
						
							 
  | 
						
							 
  | 
					|
| 
							 5  | 
						
							 培训特色鲜明,有工作亮点或培训项目为市场急需项目的记2分,否则不记分。  | 
						
							 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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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 
							 培训能力 (40分)  | 
						
							 6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不低于200人,记10分,否则不记分,每多20人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培训人数不低于1000人次,记10分,否则不记分,每多100人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10分  | 
						
							 
  | 
						
							 
  | 
						
							 
  | 
					
| 
							 7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率98%以上,记5分,否则不记分;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率95%以上,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分  | 
						
							 
  | 
						
							 
  | 
						
							 
  | 
					|
| 
							 8  | 
						
							 师资总人数不低于20人,记5分,否则不记分,每多2人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5分  | 
						
							 
  | 
						
							 
  | 
						
							 
  | 
					|
| 
							 9  | 
						
							 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10人,记5分,否则不记分,每多1人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5分  | 
						
							 
  | 
						
							 
  | 
						
							 
  | 
					|
| 
							 10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占师资总数不低于15%,记10分,则不记分,每多5%人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培训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不低于15%,记10分,否则不记分,每多5%人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1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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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 
							 培训能力 (40分)  | 
						
							 11  | 
						
							 高等院校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教师参加过师资提升学习培训的,每1次加1分,最多加5分; 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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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促进就业效果 (30分)  | 
						
							 12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0%以上,记15分,否则不记分。初次就业率达100%的,再加5分;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记15分,否则不记分。就业率达100%的,再加5分。  | 
						
							 15分  | 
						
							 
  | 
						
							 
  | 
						
							 
  | 
					
| 
							 13  | 
						
							 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就业安置合作关系,记15分,否则不记分,每多1个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1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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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5分)  | 
						
							 14  | 
						
							 参加过公益事业、公益活动或慈善活动的,每1次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 
						
							 2分  | 
						
							 
  | 
						
							 
  | 
						
							 
  | 
					
| 
							 15  | 
						
							 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的加1分,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的加0.5分,获得过县级以上荣誉的加0.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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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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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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