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7〕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规定,参照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标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评选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湖南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有关要求,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单位)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引领,使家庭服务供给逐步改善,从业人员数量有较大增加,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2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10个左右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单位)和40个左右家庭服务中小企业(单位)(以下简称“10强”单位和“40佳”单位)。
第三条 申报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向居民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评选范围。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家政服务、育婴早教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保洁服务或其他与家庭服务有关的业态。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参评 “10强”单位的,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在岗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700人以上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2.参评“40佳”单位的,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目前在岗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3.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合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5.《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考评记分表》(见附表2),自评考评得分95分以上。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符合条件的各类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工作亮点、吸纳就业效果等(1000字以内);
2.《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申报表》(附表1)和《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考评记分表》(附表2)及相关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实行加盟连锁经营的企业还须提供特许加盟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人与特许加盟店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4.本企业(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5.本企业(单位)在岗人员工资发放表;
6.本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花名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指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政服务员;
7.材料真实性声明(包含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
(二)择优推荐
申报“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推荐等方式,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择优推荐,将推荐名单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严格依据“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申报评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根据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等进行加权综合评估,择优评选出10个左右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单位)和40个左右家庭服务中小企业(单位)。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将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行文公布,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正,评选结果公平公认。
第六条 奖补方式
对入选的“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分别颁发“××年度湖南省‘10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铭牌、“××年度湖南省‘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铭牌,同时按照“10强”单位不超过10万元、“40佳”单位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奖补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培训设备的购置、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开发制订推广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以及开展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等。
第八条 “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奖补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申报表》
附表2:《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考评记分表》
附表1:
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申报表
市州 申报项目:□10强 □40佳
| 
						 企业(单位) 全称  |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类型  | 
					
						 
  | 
				
|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注册登记时间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 
						 主营业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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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
| 
						 从业人员总数(人)  | 
					
						 
  |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 
					
						 
  | 
				
| 
						 持证上岗人数(人)  | 
					
						 
  |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  | 
					
						 
  | 
				
| 
						 员工制从业人员人数(人)  | 
					
						 
  | 
					
						 员工制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比  | 
					
						 
  | 
				
| 
						 企业自荐或 推荐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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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湖南省“10强40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考评记分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申报项目:□10强 □40佳
|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 
					 基本条件 (20分)  | 
				
					 1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或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的记3分,否则取消资格。  | 
				
					 3分  | 
				
					 
  | 
				
					 
  | 
				
					 
  | 
			
| 
					 2  | 
				
					 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场地面积申报“10强”的单位不低于1000平米,申报“40佳”的单位不低于100平米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分  | 
				
					 
  | 
				
					 
  | 
				
					 
  | 
			|
| 
					 3  | 
				
					 企业(单位)特色鲜明,有工作亮点或有创新经营模式的记2分,否则不记分。  | 
				
					 2分  | 
				
					 
  | 
				
					 
  | 
				
					 
  | 
			|
| 
					 4  | 
				
					 申报“10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记10分,每多100万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申报“40佳”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记10分,每多10万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10分  | 
				
					 
  | 
				
					 
  | 
				
					 
  | 
			|
|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 
					 生产经营情况 (25分)  | 
				
					 5  | 
				
					 申报“10强”的单位上年度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记20分,每多100万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申报“40佳”的单位上年度营业额不低于100万元,记20分,每多10万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20分  | 
				
					 
  | 
				
					 
  | 
				
					 
  | 
			
| 
					 6  | 
				
					 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过行业内职业经理人、家政培训师等管理层干部培训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分  | 
				
					 
  | 
				
					 
  | 
				
					 
  | 
			|
| 
					 带动就业效果 (30分)  | 
				
					 7  | 
				
					 申报“10强”的单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不低于700人,记15分,每多20人加0.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申报“40佳”的单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不低于100人,记15分,每多5人加0.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15分  | 
				
					 
  | 
				
					 
  | 
				
					 
  | 
			
| 
					 8  | 
				
					 企业(单位)员工制从业人员人数超过20%的,记5分,每多5%人加0.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 
				
					 5分  | 
				
					 
  | 
				
					 
  | 
				
					 
  | 
			|
| 
					 9  | 
				
					 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超过70%的人,记10分,每多2%人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1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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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基本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0分)  | 
				
					 10  | 
				
					 《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记5分,每低2%扣0.5 分,直至扣满5分为止。  | 
				
					 5分  | 
				
					 
  | 
				
					 
  | 
				
					 
  | 
			
| 
					 11  | 
				
					 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5分,未达到按时足额发放缴纳的每次扣0.5分,直至扣满5分为止。  | 
				
					 5分  | 
				
					 
  | 
				
					 
  | 
				
					 
  | 
			|
|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5分)  | 
				
					 12  | 
				
					 企业(单位)参与过公益事业、公益活动或慈善活动的,每1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企业(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每1人加0.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 
				
					 2分  | 
				
					 
  | 
				
					 
  | 
				
					 
  | 
			
| 
					 13  | 
				
					 企业(单位)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的加1分,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的加0.5分,获得过县级以上荣誉的加0.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3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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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诚信经营情况(10分)  | 
				
					 14  | 
				
					 企业(单位)无媒体曝光事件的加6分,否则不记分。  | 
				
					 6分  | 
				
					 
  | 
				
					 
  | 
				
					 
  | 
			
| 
					 15  | 
				
					 企业(单位)无有效投诉事件的加4分,否则不记分。  | 
				
					 4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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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10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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