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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签收凭证

时间:2019-10-08 00:00:00 阅读:673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近日,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静安大队)收到劳动者王某投诉,反映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给其一份劳动合同文本。接报后,静安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了调查。


经了解,王某与A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日、2016年9月1日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但王某表示始终没有收到过第二次(即: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件。A公司则坚称,在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已将一份文本原件交付给陈某。但当监察员询问公司方是否留有相关合同交付凭证时,A公司表示当时没有做签收单,人事工作方面确实存在瑕疵,并主动将公司方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进行复印,加盖公章后交付给了王某。



正当监察员以为该案件就此告一段落时,王某对该合同文本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合同最后的签字虽然是其本人的字迹,但合同的内容与当初和单位约定的好像并不符合,怀疑合同被A公司“移花接木”伪造了。监察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对A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深入用工场所对员工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走访调查,重点询问了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相关情况。经走访调查,被询问员工均表示A公司是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手里也均有一份合同文本。其中,部分员工当场从办公桌里拿出了合同文本作为证明。监察员在查清相关情况后,耐心向王某进行了沟通解释,成功打消了王某了疑虑,一起劳动纠纷已得到及时处置。


综合点评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只在意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忽略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中的一些程序性的细节,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

 一,用人单位如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避免产生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建立劳动合同签收凭证制度,造成无法证明确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员工劳动合同签收工作要切实做好,签收凭证存放、保管与劳动合同原件的存放、保管同样重要。



二,劳动者如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要确认合同中是否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劳动报酬数额、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其次,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应在劳动合同文本每页进行签字,并仔细检查每页是否均有公司盖章,避免用人单位调换合同文本。最后,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文本时,建议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映,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者: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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